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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泰达币软件 R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书

imtoken支持bcc 2023-02-22 05:17:28

作者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非法集资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金融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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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书

S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R先生及其家属委托,在R先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委托曾杰律师担任R先生的辩护人。 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约谈R先生,根据全案事实证据,涉案Z项目的营业收入模式主要分为动态收入模式和静态收入模式。 辩护人认为,对于涉案Project Z的动态收益模式,涉案R的行为应认定为团队传销活动; 对于涉案Z项目的静态收益模型,涉案R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构成。 因此,R先生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原因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在动态收入模型下,R所涉行为应认定为团队传销。 1、R等涉案人员的行为是以推销商品为目的,并未骗取他人财物。 2. 涉案Z 项目成员的薪酬是按销售业绩计算的,而不是开发人员的数量。 3、报酬和返利的来源基于涉案Z平台设定的质押挖矿产出机制,并非会员支付的购币手续费。 第二部分:在静态收益模式下,R先生的涉案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涉案R先生等人的行为属于为社会公众募捐的行为。 2、R先生为营利目的,不违法 占有目的的具体原因如下: 在动态收益模型的第一部分,R先生涉及的行为应认定为团队传销。 1、涉案R等人的行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没有诈骗他人的行为。 涉案Z币的属性是具有间接等价于法币兑换的虚拟商品。

R等人对Project Z的运营和推广,本质上是一个销售商品(Z币)的过程。 首先,动态收益模型是以销售商品(Z币)为目的的。 动态收益模式的推广,是为了吸引更多人购买Z币,参与质押挖矿。 动态收益模型的本质是鼓励Z成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合约质押挖矿。 从开发者的角度来看,开发者可以获得额外的算力。 随着算力的增加,质押挖矿机制下Z币的产出会增加,而Z币的产出可以通过兑换实现,最终实际获得更多的收益。 在R等人看来,参与质押挖矿的投资人越多,交易所对Z币的需求就越大,卖货的目的也就实现了。 其次,R等人没有实施任何骗取财物的行为。 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烧毁的币流入黑洞并永久销毁,不受R等人控制。 本案中,质押Z币的约定是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形式确定的,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无法证明涉案智能合约存在故意漏洞。 那么,基于智能合约公开、不可篡改的特点,Z项目相关机制的设置和运行都是公开的,R等人无法侵占、骗取这部分财产。 在Z项目中,会员的升级是通过燃烧Z币实现的,即“燃烧机制”。 会员在涉案平台Z点击升级按钮,系统自动计算出需要销毁的Z币,选择销毁的Z币直接列在Z中。对应的Z币已经销毁,永久退出市场流通,不会被包括R在内的任何人控制。

在诈骗性传销活动中,将新会员(会员、客户)缴纳的入会费据为己有,返利是骗取财物的主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销毁机制是指永久销毁所投资的代币。 项目方据为己有或用于老会员的返利与欺诈传销有明显区别。 第二挖泰达币软件,Z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与R等无关。 作为一种虚拟货币,Z的价格波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Project Z真正的技术人员是国外的项目团队,负责技术开发,而R等人只负责Project Z在中国的市场营销,Z的价格波动不受R的营销行为影响。 第三方面,项目参与者可以随时退出Z项目,有相当的履约机制。 从本案讯问笔录及部分讯问笔录可知,在质押挖矿合约期满15天后,Z项目参与者若想退出项目,提取资产(USDT、ETH等主流虚拟货币),随时可行。 可见,项目参与方的资产在Z项目中可以自动提现,相关参与方可以取回投入的虚拟资产。 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光盘材料,涉案“Z”平台用户质押金提取时间最晚为2021年7月. 第15日起,可以提取和接收质押金。 2、涉案Project Z成员按销售业绩计酬,而非开发人员数量。 结合本案讯问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以下事实: 算力收益、订单推广算力收益和订单矿池算力收益。

其中,(1)订单的基础算力收益来源于自身质押的本金金额; (2) 订单推广算力收益来源于用户自身等级及其下级订单的质押本金数额; (3)订单矿池的算力收益来源为用户本身是否为矿池用户及其下属的总出币数量。 推广算力收益为动态收益模式下的收益。 是会员通过推荐和培养其他人员参与Z质押挖矿项目的奖励算力。 推广算力收益来源于用户自身等级及其下级订单的质押本金数额。 如果上级成员直接推荐的下级成员没有押金质押,那么下级成员直接推荐是算力损失,即上级成员不能从推荐中获得收益行为。 可以看出,剔除会员自身等级因素,推广算力收益是根据会员推荐人员购买和质押的资产总额计算的。 也就是说,涉案Z项目成员的薪酬是根据销售业绩计算的,而不是根据开发人员的数量计算的。 另外,即使会员推荐的人停止推荐行为,只要投入的质押币继续增加,或者投入时间延长,相关推广算力收益也会持续增加,这也证明了会员参与Z项目的都是根据销售业绩。 它不是基于开发人员的数量。 3、报酬和返利的来源基于涉案Z平台设定的质押挖矿产出机制,并非会员支付的购币手续费。 在动态收益模型中,Z项目成员可以通过推荐用户获得算力红利,算力红利越多,在质押挖矿机制下产出的Z币就越多。 会员在算力加成后可以在交易所出售增加的Z币,最终可以兑换成等值美元的Tether USDT。

因此,在动态收益模型中,会员提升算力收益的返利等价物为Z币,通过算力增产的Z币来源于相关Z平台自身设定的质押挖矿产出机制,而非Z币本身。加入 Z 项目的会员支付的购买虚拟货币费用——每人最低 100USDT。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会员加入Project Z所支付的虚拟货币购买费用全部由R先生管理,存放在9个imToken软件钱包中,均已委托兑现。 上述涉案返利来源模式不符合传销组织特点。 因为传销组织向参与者承诺或支付的报酬来自参与者的入场费,与本案事实不符。 如上所述,无论从销售目的、回扣依据、支付来源等方面分析,R的行为都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和行为特征。 在运营和推广Z币的过程中,R等人建立了一个以销售Z币为目的的项目动态收益模型。 通过鼓励会员发展他人加入所涉及的Z项目,并根据所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支付报酬,以团队为单位进行传销活动。 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有组织、主导多层次营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案所涉“带薪”传销活动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部分,在静态收益模型下,R所涉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根据最新司法解释,R等人所涉行为属于为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关于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适用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刑法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通过网络借贷、股票投资、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性质,可以用来交换劳动产品的虚拟形式,具有投资价值和使用价值。

最新司法解释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吸纳资金的行为纳入非法集资范围。 本案中,R等人在推广虚拟货币Z的过程中设置了一个静态收益模型,即质押矿币返利收益,只要会员将自己的虚拟货币质押到涉案Z平台,他们就可以无条件生产Z币。 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并承诺保本保息,实际上是吸收资金的行为。 因此,R等人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借用涉案Z平台,采取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挖泰达币软件,通过出售Z币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并承诺给大众一个静态的收入模型。 涉案相关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构成向社会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行为。 2. R是为了盈利,不是非法占有。 根据R等人的审讯笔录、证人面谈笔录、交易流程,我们可以得知以下事实:设置静态收益模型,吸引会员购买Z币投资存款,是R的最终目的其他人是通过Z的发行和推广获利; 成员投资Z质押挖矿项目购买Z币资产在4人控制的9个虚拟币钱包中,9个虚拟钱包及其资产由RA托管。 如上所述,智能合约是公开的,不可篡改。 涉案项目具有相当的合同履约机制。 会员投入的质押资产可在15天周期结束后随时提取。 R等执行智能合约机制支付对价(Z币)和Escrow会员质押资产(USDT),并没有回避归还会员质押资产的行为,也没有使用欺骗手段使会员产生误会和处置财产。

R 参与 Z 项目的运营是为了盈利,盈利的目的是通过以区块链智能合约形式出售 Z 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获取对价利益。 9个虚拟货币钱包中的资产为R等人出售Z币所得收益,项目成员购买Z币支付资产为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R先生在推广涉案项目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R先生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因此,R等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在推进涉案Z项目过程中,R先生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 R在涉案Z项目动态收益模型下的行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报酬依据,以涉案项目设立的质押挖矿产出机制为返佣来源,应认定为团队传销活动。 视为犯罪。 R先生在涉案Z项目静态收益模式下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借用Z平台,采取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吸收不特定社会对象资金以出售Z币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以静态收益模式给予质押挖矿返利收益,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建议贵院改判对R的罪名,以上观点请充分考虑!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律师 广东省S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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